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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教育数据安全、加强数据管理,规范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有效推进陕西省教育数据的采集、归集、存储、交换、共享、治理、分析、应用、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促进教育数据资源共享,提高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水平,提升教育数据公共服务与应用支撑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本办法所指教育数据,包括陕西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管理和教学应用中、各企事业单位在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应用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和使用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条 教育数据是政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形态包括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教育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均属于相应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数据全流程管理,分阶段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数据管理,指教育数据资源的获取、处理、控制和价值提升等相关活动的集合,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归集、治理、共享、交换、应用、分析、安全等相关环节。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管理平台,泛指一种用以实现数据归集、治理、存储、交换、共享、分析等功能的应用集合,也是数据管理制度保障、标准发布、流程审批、共享查询、应用分析等数据应用的集合,包括对接各类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等相关功能。
第五条 教育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管理原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其所属层级的教育数据管理平台,负责本级教育数据的统一归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应用,并为本级单位及下属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服务。跨区域教育单位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必须在上一级教育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省级标准逐级向省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归集。
(二)业务归口原则
根据数据业务属性和部门(单位)业务职能,各类教育数据归属于各级教育行政单位的相应业务部门(单位)。省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确定关键数据的唯一来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遵循。
(三)共享开放原则
省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与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各厅属中职学校的统一数据共享通道和数据交换、审核机制,实现全省教育数据按需共享,并有序推动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应用价值显著的教育数据向社会开放。
(四)安全管控原则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遵循数据收集 “最小够用”、数据查看“最小授权”、数据存储 “最短周期”、数据共享“用而不存”的原则建立教育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编制教育数据安全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数据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在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和存储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可控。
(五)分级分类保护原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级别的数据确定不同的保护措施。重点保护个人信息,特别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严格规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采集和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全省教育数据管理的领导机构,负 责统筹教育数据管理的目标和方向,明确教育数据生产管理过程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育信息化处)是全省教育数据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推动各级数据管理的进度质量、应用效益和安全管理,是省级教育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部门。
第七条 教育数据管理按照数据的流转过程,一般涉及数据统筹部门、数据归属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数据服务部门。
第八条 数据统筹部门指对数据共享和使用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审核的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指定相应的部门(人员)承担本级教育数据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审核工作。
省级数据统筹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陕西省教育数据建设标准,包括学校、学生、教师、资产等主题数据及教育教学管理的业务数据等标准。
(二)制定陕西省教育数据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明确组织管理机制,确定采集数据源,编制责任清单和数据资源目录。
(三)统筹协调省级教育数据共享开放,制定数据共享开放审核和数据申请审批流程。
(四)统筹管理教育数据安全,建设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数据安全监管制度。
(五)统筹监测管理数据质量,建设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制定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第九条 数据归属部门是指根据职能采集或产生某类数据的部门,对该类数据有管理和审核权。数据归属部门负责该类数据的采集、归集和质量管理,并审核其他部门对该类数据提出的共享申请。
原则上,当数据尚未被上级部门归集时,数据归属权归数据采集部门所有;当数据被上级部门归集后,数据归属权应转移至上级部门。
第十条 数据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申请使用数据的部门 。数据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数据使用的相关规定,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并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合理安全地使用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服务部门是指为数据管理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的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数据采集、归集、存储、备份和共享交换的软硬件环境及技术平台;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的技术安全;协助数据归属部门和数据使用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归集和共享工作。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是指数据归属部门根据业务管理职能需要,通过信息系统或其他手段进行数据获取的行为。 数据归属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及时原则,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确定采集数据的范围,不得重复采集。数据归属部门授权第三方服务所产生的数据,由数据归属部门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教育数据的采集应当遵循相关数据标准。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可在国家和省级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扩展。
第十四条 数据归属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技术保障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备性和时效性。
第十五条 数据归属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的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存储、备份、归档等制度,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防止泄露、被篡改或被非法获取。
第四章 数据归集
第十六条 数据归集是指数据归属部门将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到本级或上级数据管理平台,并由相应的数据统筹部门按照数据管理原则进行编目溯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数据归集工作由数据统筹部门牵头,参照国家和省级标准规范,制定本级部门相关管理规范、标准和资源目录,作为教育数据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和依据;数据归属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教育数据向本级数据管理平台归集,并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数据。
第十八条 数据服务部门制定归集工作流程,负责数据归集阶段的数据质量校核和监管,对归集数据的数量、质量及更新情况,进行实时校核、确认、检查和评估,及时将发现问题向数据归属部门通告并督促解决。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 数据共享是指基于政务应用场景,将特定数据通过数据管理平台授权给数据使用部门的行为。共享数据的使用部门仅限于各级教育单位、政府部门和承担政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教育数据以共享为原则(法定特殊数据除外),推进数据融合应用,数据归属部门在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数据共享清单,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 数据共享方式分为三类:
(一)无条件共享:是指按照政府部门要求,经数据归属部门确认,可无条件向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和其他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是指经共享申请和审核后,按照特定方式授权提供给指定使用对象的数据;数据调用时,使用单位(对象)必须签订数据安全承诺和数据保密协议。
(三)不予共享: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共享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数据归属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部门)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数据的范围。列入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依据。
第六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二条 数据开放是指为促进教育发展,面向社会公众(组织)提供数据查询或再利用的行为。数据归属部门在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 数据开放方式分为三类:
(一)无条件开放:是指按照部门(单位)职能,经数据归属部门确认,可无条件向社会公众(组织)开放查询或再利用的数据。
(二)有条件开放:是指可部分提供或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社会公众(组织)查询或再利用的数据;数据查询或再利用时,使用对象必须实名登记、签订数据安全承诺和数据保密协议。
(三)不予开放: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开放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社会公众的教育数据开放。
第七章 数据使用
第二十五条 数据使用是指通过各级教育数据管理平台获取并应用共享数据的行为。数据使用部门要根据数据归属情况,通过相应的各级数据管理平台授权获取,不得从其他途径获取或自行采集。
第二十六条 数据使用部门在申请共享数据时,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数据统筹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数据的用途、使用范围和数据字段目录,并参照《陕西省教育数据共享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1)填写详细内容,经相关数据归属部门主要领导和上一级主管领导审定后报数据统筹部门。数据使用部门必须签订《陕西省教育数据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签订《陕西省教育数据安全保密承诺》(见附件3),并加盖数据使用部门公章。
第二十七条 数据使用部门获取的共享数据,按照“谁经手、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要求规范使用,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数据使用部门获取的共享数据仅限于本单位(部门)履职使用,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建立严格安全的数据使用管理机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数据归属部门予以校核。
第三十条 数据使用部门如需使用非归集范围内的数据,应当由数据统筹部门组织论证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通过后协调数据归属部门进行采集,数据统筹部门进行归集,并加入数据资源目录,纳入数据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章 数据存储
第三十一条 数据存储是指在数据采集归集过程中、数据共享开放过程中、数据使用过程中保存数据的行为。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该根据数据安全级别和规模,制定数据存储传输、备份恢复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数据在信息系统上的存储期限不得超过业务有效期,超过存储期限的数据应进行归档或销毁。归档数据应与互联网隔离,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采用密码技术保证数据存储和传输的安全,密码技术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类教育数据必须在境内存储,谨慎采用公有云方式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九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 数据安全是指对数据生命周期各流转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置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当制定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数据共享和开放的安全审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数据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制度,发生意外时,确保能够及时恢复并追根溯源。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工作要求,签订安全承诺书和保密协议,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条 保障监督是指对数据管理过程中,提供保障支撑并监督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加强数据保障监督工作,确保数据管理有序开展,数据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数据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等工作,并提供数据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当通过随机抽查、督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一级教育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教育数据管理考核方案,定期对所属教育单位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评优、奖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17年3月15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布的《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